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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110.09.15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六、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檢查人員應出
    示通知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明定船舶無線電臺實施不定期檢查時,原則上檢查人員僅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例外
於特定情形下,例如船舶經檢舉裝設違反規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完備行政檢查
後發現違反電信管理法之前置程序,檢查人員則須同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