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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110.09.15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七、實施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應提供相關資料,檢查人員並應
    作成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紀錄表(如附表)由本會保管。
    前項紀錄表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及檢查人員簽名。
    前項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拒絕簽名者,檢查人員應記明其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規定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