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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110.09.15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八、經檢查不合格者,檢查人員應將不合格事由記載於船舶無線電臺不定
    期檢查紀錄表並訂改善期限,由本會擇期複檢;經複檢仍不合格者,
    下次換照時須現場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規定檢查不合格之後續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