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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5.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1 頻率穩定度( Frequency Tolerance)
5.1.1 測試條件:設備審驗申請者應宣告其電源輸入端之標稱電壓(
      nominal) 及可容許操作電壓值範圍。
5.1.2 限制值: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0.001%  以內。
5.1.3 測試方法:
5.1.3.1 供應電壓在額定供應電壓,在溫度 -30℃  至 +50℃  間,以
        10℃  為單位,進行不同溫度之載波頻率測試。
5.1.3.2 在溫度+20℃,供應電壓在標稱電壓之 ±15%變化時,進行不同
        供應電壓之載波頻率測試。如最低可容許操作電壓大於標稱電壓
        之條之十五%或最高可容許操作電壓小於標稱電壓之 +15%,得
        以最低或最高可容許操作電壓測試。
5.2 傳導帶外不必要發射限制
5.2.1 限制值:發射機之核准頻寬外之平均發射功率應符合以下衰減值:
5.2.1.1 距離主波頻率 ±(50~100)% 核准頻寬內之任一 4  千赫(
        kHz) ,其平均發射功率應衰減至低於主波頻率平均發射功率
        25  分貝(dB)。
5.2.1.2 距離主波頻率 ±( 100~250)% 核准頻寬內之任一 4 kHz,其
        平均發射功率應衰減至低於主波頻率平均發射功率 35 dB。
5.2.1.3 距離主波頻率 ±250 % 核准頻寬以外之任一 4 kHz,其平均發
        射功率應衰減至低於主波頻率平均發射功率 43+ 10log(最大輸
        出功率之瓦特( W))dB。
5.2.1.4 於核准頻寬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較 5.2.1.1  
        至 5.2.1.3  規定為更大之衰減值。
5.2.2 測試方法:依 ANSI C63.26  之 5.7  測試程序辦理,其測試參數
      應符合附表 1  設定值。
5.3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
    :與地面無線電通信業務同等共享之頻段中,朝向地平線任一方向之
    EIRP,應遵守以下限制值:
5.3.1 操作於 14.0 GHz~14.5 GHz  頻段之 ESV  設備,任意 1MHz 內之
      EIRP  不得超過 12.5 分貝瓦特( dBW),且最大 EIRP 不得超過
      16.3 dBW 。
5.3.2 除 ESV  設備外,操作頻段為 1 GHz~15 GHz 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
      :
5.3.2.1 地平線仰角θ1≦0度(°)時,任意 4 kHz  內之最大 EIRP 應
        不大於 +40 dBW。
5.3.2.2 地平線仰角 0°<θ1≦5°時,任意 4 kHz  內之最大 EIRP 應
        不大於+40+ 3θ1 dBW。
5.3.3 操作頻段大於 15 GHz 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
5.3.3.1 地平線仰角θ1≦0°時,任意 1 MHz  內之最大 EIRP 應不大於
        +64dBW。
5.3.3.2 地平線仰角 0°<θ1≦5°時,任意 1 MHz  內之最大 EIRP 應
        不大於+64+ 3θ1 dBW。
5.3.4 地平線仰角θ1大於 5° 時,其 EIRP 無限制值。
5.3.5 應具上行鏈路適應功率控制或其他功率衰減補償方法等調整所需發
      射功率之能力,以避免干擾其他通信網路:
5.3.5.1 除 5.3.5.2  與 5.3.5.3  外,操作頻率為 10 GHz 以上之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當遭遇天氣降雨等因素導致功率衰減,衛星
        地球電臺設備發射得超過 EIRP 與 EIRP 功率密度之限制值。但
        補償雨衰後抵達太空站之信號強度不得超過晴天時信號強度之 1
        dB。當天氣降雨等因素消失時,EIRP  發射功率必須立即恢復正
        常。
5.3.5.2 操作於 13.77 GHz~13.78 GHz  頻段之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
        設備,於任意 6 MHz  內之 EIRP 應不大於 71 dBW ;操作於 1
        3.77 GHz~13.78 GHz 頻段之 N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於
        任意 6 MHz  內之 EIRP 應不大於 51 dBW ;當遭遇天氣降雨等
        因素導致功率衰減,得使用自動功率控制增加該頻率範圍之上行
        鏈路 EIRP 功率密度,以補償功率衰減。但以不超過晴天時太空
        站接收到之功率通量密度為限。
5.3.5.3 操作於 28.35 GHz~28.6 GHz 或 29.25 GHz~30.0 GHz 頻段之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得使用上行鏈路適應功率控制或其他
        功率衰減補償方法;因降雨等因素之上行鏈路功率衰減補償得超
        過 20 dB,其雨衰功率補償量不得超過實際監控衰減量之 1.5 
        dB,或實際監控衰減量(dB)之 15 %,取其較大者;功率轉換
        期間之佔用時間不得超過 0.5%,且功率不得超過 4 dB ,除功
        率轉換期間外之信賴度應為 90 %。
5.3.6 測試方法:
5.3.6.1 待測樣品可設定為連續發射(工作週期不小於 98 %)
5.3.6.1.1 使用平均功率計量測,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2  測
          試程序。
5.3.6.1.2 使用頻譜分析儀量測:
5.3.6.1.2.1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ccupied Bandwidth,縮寫: 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Resolution Bandwidth,縮
            寫: RBW),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  測試程序
            。
5.3.6.1.2.2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 OBW)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  測試程序。
5.3.6.2 待測樣品無法設定為連續發射(工作週期小於 98 %),測試儀
        器可設定為僅量測全功率發射區間(如透過信號觸發或時域信號
        分離功能):
5.3.6.2.1 使用平均功率計量測,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2  測
          試程序。
5.3.6.2.2 使用頻譜分析儀量測:
5.3.6.2.2.1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  測試程序。
5.3.6.2.2.2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  測試程序。
5.3.6.3 待測樣品無法設定為連續發射(工作週期小於 98 %),測試儀
        器無法設定為僅量測全功率發射區間(如透過信號觸發或時域信
        號分離功能):
5.3.6.3.1 量測發射工作週期,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4  測
          試程序。
5.3.6.3.2 使用平均功率計量測,且發射工作週期為常數,並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2b 測試程序。
5.3.6.3.3 使用頻譜分析儀量測:
5.3.6.3.3.1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2  測試程序。
5.3.6.3.3.2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小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非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3.3  測試程序。
5.3.6.3.3.3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2  測試程序。
5.3.6.3.3.4 量測信號之佔用頻寬(OBW) 大於頻譜分析儀設定解析頻寬
            (RBW) ,且發射工作週期非為常數,應符合 ANSI C63.26
            之 5.2.4.4.3  測試程序。
5.4 最小天線輻射地平線仰角:於地面無線電通信服務頻段、地球對太空
    或太空對地球之太空服務頻段,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天線最大輻射方向
    之地平線仰角不得小於 5°。若因頻率干擾考量,主管機關得規定較
    大之最小天線輻射地平線仰角。
5.5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離軸天線增益: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共
    極化( co-polarization)與交叉極化(off-axis 
    cross-polarization)之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以下限制值:
5.5.1 共極化離軸天線增益:
5.5.1.1 除 5.5.1.2  與 5.5.1.3  外,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共
        極化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2  限制值。
5.5.1.2 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共極化離軸
        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3  限制值。
5.5.1.3 操作於 28.35 GHz~30 GHz 頻段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
        共極化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4  限制值。
5.5.2 交叉極化離軸天線增益:
5.5.2.1 除 5.5.2.2  外,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交叉極化離軸天
        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5  限制值。
5.5.2.2 操作於 28.35 GHz~30 GHz 頻段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
        交叉極化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6  限制值。
5.5.3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使用無傾斜角(skew angle)調整能力之非對稱
      天線者,其於 GSO  弧相切平面之離軸天線增益應符合附表 2  之
      限制值。
5.6 離軸 EIRP 功率密度,除大於 1 MHz  頻寬之類比指令信號或大於 
    200 kHz 頻寬之任意類比信號外,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擴展 Ku 頻
    段、常規 Ka 頻段之 GSO FSS  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及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常規 Ka 頻段之 ESIM 設備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
    合以下限制值:
5.6.1 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類比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1.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7  限制值。
5.6.1.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8  限制值。
5.6.2 操作於常規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數位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2.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9  限制值。
5.6.2.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0 限制值。
5.6.3 操作於擴展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類比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3.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1 限制值。
5.6.3.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2 限制值。
5.6.4 操作於擴展 Ku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數位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4.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3 限制值。
5.6.4.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4 限制值。
5.6.5 操作於常規 Ka 頻段之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其以數位調變無線電信
      號進行傳輸者:
5.6.5.1 共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5 限制值。
5.6.5.2 交叉極化傳輸之離軸 EIRP 功率密度,應符合附表 16 限制值。
5.7 FSS ESIM  設備操作與協調規定
5.7.1 FSS ESIM  設備應具自我監控發射限制值之能力,當 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離軸 EIRP 功率密度限制值,或 N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任何發射限制值等情形時,FSS ESIM  設備必須在 100
      毫秒(ms)內自動停止傳輸,在該情形改正前不得恢復傳輸。
5.7.2 FSS ESIM  設備應受 NCMC 或等同設施等設備監控與控制,該設備
      必須監控發射限制值,當 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離軸 EIRP 功率
      密度限制值,或 NGSO FSS ESIM  設備超過任何發射限制值等情形
      時,該設備發出關閉傳輸指令(Disable Transmission)後,FSS 
      ESIM  設備必須在 100ms  內自動停止傳輸,在該情形改正前不得
      恢復傳輸。
5.7.3 FSS ESIM  設備之可觸及區域(如天線罩表面)之電磁暴露超過 1
      .0  毫瓦特每平方公分(mW/cm2)限制值時,必須在設備本體表面
      標示電磁波暴露之警語標籤,其應包含該設備周圍超過該限制值之
      區域圖示。
5.7.4 ESAA  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5.7.4.1 最大功率通量密度(maximum power flux density)不得超過附
        表 17 限制值。
5.7.4.2 最小地平線仰角:航空器於地面上時,其 ESAA 設備不得以小於
        3° 之地平線仰角發射;升空時,其 ESAA 設備則無最小地平線
        仰角限制。
5.8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應符合 CNS15936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得符合 CNS13438 。
5.9 電氣安全(Safety)應符合 CNS15598-1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
    標準規範。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符合 CNS
    14336-1。
圖表附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本規範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5.2: 參考 FCC Part25.202 (f) (1) ~(4) ,明定 5.2  傳導帶外不必要發
      射限制。因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屬無線電服務發射設備,及依 FCC Part25.102 
      規定,衛星地球電臺設備屬須執照設備,爰 5.2  傳導帶外不必要發射限制之
      5.2.2 測試方法,參考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所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Compliance 
      Testing of Transmitters Used in Licensed Radio Services (供須執照無
      線電服務發射設備之符合性測試美國國家標準) ANSI C63.26』之 5.7『
      Unwanted(out-of-band and spurious)conducted emissions measurement 
      procedures(conducted test at antenna port)(傳導帶外不必要發射量測
      程序)』,其測試參數係依該標準之 5.7.3 Out-of-band unwanted 
      emissions measurements(帶外不必要發射量測)規定設定。
5.3: 參考 FCC Part25.204 (a) 、(b) 、(c) 、(e) ,明定 5.3  有效等
      向輻射功率。
5.3.1: 為避免 ESV  設備干擾現有通信業務,參考 ITU Resolution902(WRC-03)
        、Recommendation ITU-R SF.1650-1  與 Report ITU-R S.2363-0  及美國
        FCC Part25.228 (j)(2) 規定,操作於 14.0 GHz~14.5 GHz  頻段 ESV
        設備 125  公里保護距離內之 EIRP 限制值,並考量我國周圍海域均在該保
        護距離內,明定 5.3.1  操作於該頻段 ESV  設備應符合該 EIRP 限制值。
5.4: 參考 FCC Part25.205 (a) ,明定 5.4  最小天線輻射地平線仰角。
5.5: 參考 FCC Part25.209 (a) 、(b) 、(e) ,明定 5.5  衛星地球電臺設
      備之離軸天線增益。
5.6: 參考 FCC Part25.218 (a) 、(e) 、(f) 、(g) 、(h) 、(i) ,
      明定 5.6  離軸 EIRP 功率密度之限制值。
5.7: 參考 FCC Part25.228 (b) 、(c) 、(d) 、(i) 及 FCC Part25.205 
      (b) ,明定 5.7 FSS ESIM 設備操作與協調規定。
5.8: 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告之修正「應施檢驗電動削
      鉛筆機等二十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明定 5.8  電磁相容及 5.9  電氣
      安全應依循之最新檢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