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工查核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期程內完成核定計畫後,應備函並檢附完工報告向
本會申請完工查核。
(二)完工報告內容應包含:
1.建置成果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效益、執行成果說明、建置
完成之系統架構及軟硬體設備清單、工作績效指標達成度等項目
。
2.完工經費收支報表:含完工收支明細表、支用單據彙總表。
3.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4.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本會辦理完工查核,應就前款提出之單據文件是否與單據原件完整
相符、建置之軟硬體設備型號、數量及功能是否與核定計畫相符等
進行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