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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十一、經費撥付、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低於核定補助計畫總經費時,補助金額
        依本會核定補助比例計算。
  (二)執行成果未達原訂之工作績效指標者,本會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予
        以扣款。
  (三)受補助者經本會通知完工查核合格及實際補助金額後,應檢具領
        據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五)受補助經費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助者自行處理,
        無須繳回。
  (六)受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核銷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助者應妥善保存執行補助計畫取得之支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