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費撥付、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低於核定補助計畫總經費時,補助金額
依本會核定補助比例計算。
(二)執行成果未達原訂之工作績效指標者,本會將視實際執行情形予
以扣款。
(三)受補助者經本會通知完工查核合格及實際補助金額後,應檢具領
據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五)受補助經費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助者自行處理,
無須繳回。
(六)受補助者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核銷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助者應妥善保存執行補助計畫取得之支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