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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十二、補助計畫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及本會意見確實執行。本會
        得視需要派員實地查核,或請受補助者提供進度報告。
  (二)受補助者如有變更計畫書之需要,應即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相
        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
        畫執行。計畫書之變更不得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
        補助經費。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
        付者,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1.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2.未依建置計畫或未於計畫期程內完成建置。
        3.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而
          影響原補助目的。
        4.檢具之完工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5.未專款專用,或規避、拒絕本會派員查核。
        6.以相同或類似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等具體情事。
        7.其他本會認應不予補助之情形。
  (四)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
        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受補助者應妥適維護獲補助設備之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致該設
        備未正常運作者,經本會通知後,應繳回該設備之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