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補助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須履行
事前揭露身分關係義務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檢附資料(格式
如附件二),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本會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三
十日內,公開其身分關係資訊於本會網站供公眾查詢。
(二)受補助者申請計畫期程展延,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受
補助者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預算核定結果而定。如補助金額不
足者,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補助者不得請求補
償或賠償。
(四)已建置第五點所定之軟硬體設備者,如有合併之情形,消滅公司
申請及受補助之權利得由存續公司承受之。
(五)前款情形,消滅公司已提出補助計畫申請者,其依本要點所為之
補助作業程序由存續公司續行辦理;未提出補助申請者,存續公
司得就消滅公司已建置第五點所定之軟硬體設備部分,申請補助
,其補助金額上限與存續公司補助案件個別計算,補助金額分別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