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補助金額: (一)申請前點第一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 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 價格計算。。 (二)申請前點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 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 價格計算。 (三)同時申請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 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申 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