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形式審查:本會應先就申請資格、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書
面形式審查,未符申請資格者,不予受理。有未符合相關規定情形
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
或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專業審查:由本會指派人員及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通過
前款形式審查之申請案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提出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建議,由本會核定之
。
(三)前款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下列項
目評分,並以得分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1.計畫完整性(百分之十五)。
2.效益性(百分之三十)。
3.可行性(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五)。
5.其他(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