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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壹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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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
    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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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之相關事項,設置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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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委員會職掌:
 (一) 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核。
 (二) 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核。
 (三) 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核。
 (四)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五)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六) 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七) 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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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配合管理委員會作業需要,電信總局得設工作小組辦理下列行政事
    項:
 (一) 會議之議程編訂、通知協調及連繫、記錄。
 (二) 受理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提出及其公告事項。
 (三) 受理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之申請暨其公告事項。
 (四) 受理普及服務分攤者年度營業額之申報及其公告事項。
 (五) 彙整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並公告之。
 (六) 政策法制釋疑事項。
 (七) 普及服務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八) 普及服務基金年度決算報表編製。
 (九) 其他庶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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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作業流程除第六點另有規定外,其程序如附圖。

 (備      註:附圖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 27 卷 2 期 85 頁)

  貳 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提出與公告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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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為維護全體民眾基本通信權益,並儘早補助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提供服
    務時之虧損,第一個實施年度定為民國九十一年,既有經營者應於九
    十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全
    國地區之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之實施計畫。其他市內網
    路業務經營者亦得於同 (九十) 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九十一年度之實施
    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電信總局應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前公告前項計畫;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得再於九十年九月十日前提出較佳之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實施計畫,電信總局應於九十年十二月
    十五日前公告九十一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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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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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既有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程序,向電
    信總局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時 (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應檢具
    「提供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書」,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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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
      標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 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申請擔任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申請時檢具「普及服務年度
    實施計畫摘要表」,詳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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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電信總局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年度普及服務
    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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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管理委員會審核實施計畫時,應比較各實施計畫所載普及服務淨成
      本、要求補助之金額、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改善預測等,
      並考量申請者本身之營運能力,選擇最佳之實施計畫,由電信總局
      報請交通部核定。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實施計畫審核標準表,詳如附件四。
      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實施計畫審核標準表,詳如附件五。
      全國地區之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實施計畫審核標準表
      ,詳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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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實施計畫向電信總局提
      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二份,並檢附
      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MI-
      CROS OFT WORD 98  或 MICROSOFT EXCEL 98 版本製作,並確保能
      在 WINDOWS 95 環境下讀取 (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體製
      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 。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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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除第六點另有規定者外,電信總局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
      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 公告該實施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其實施計畫。
   (二) 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參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提出與公告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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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
      相關資料,向電信總局申請審核該實施年度之補助。
      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 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 (包括普及服務項目之普及率及服務
          品質改善成效,並分析對社會之影響) 。
        2 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
        3 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二)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 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 (包括對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提供數據
          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接取電路數量統計、服務品質及資費) 。
        2 經會計師查核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要求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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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A4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二份,並檢附相
      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MICR-
      OSOFT WORD 98 或 MICROSOFT EXCEL 98 版本製作,並確保能在
      WINDOWS 95  環境下讀取 (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體製作
      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 。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
      申請表」,詳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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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審核標準表,詳如附件八之
      一及附件八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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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經受理審核後,由電信總局公告之,並於同年
      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核後,公告其結果。
      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不包括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目之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肆 普及服務分攤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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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電信總局申報經
      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並檢具相關會計證明資料。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二份,並檢附
      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向電信總局申報;另電
      子檔案應以 MICROSOFT WORD 98  或 MICROSOFT EXCEL 98 版本製
      作,並確保能在 WINDOWS 95 環境下讀取 (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
      以上開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 。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分攤者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及相關會
      計證明資料時,應檢具「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申報表」,詳如附
      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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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經管理委員會核
      算後,由電信總局公告其分攤比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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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電信總局公告分攤比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
      日起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以電匯方式匯入電信
      總局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匯款時須填寫匯款人
       (普及服務分攤者) 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其未能於期限內繳納
      其應分攤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六十一
      條規定處理外,並應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伍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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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