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分配,依下列各種業務區分之:
一、固定業務:指在指定固定地點間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二、衛星固定業務:指在固定地點之地球電臺間使用一枚或數枚衛星之無
線電通信業務;本項業務得包括衛星間鏈路、進行衛星與衛星間之業
務或其他太空無線電通信業務之饋送鏈路。
三、航空固定業務:指為提供空中航行安全,與經濟、有效之正常空中運
輸,在指定的固定地點間提供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四、衛星與衛星間業務:指在人造衛星間提供鏈路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五、太空作業業務:專指有關太空載具作業,如太空追蹤,太空遙測及太
空遙控之無線電通信業務;其業務功能,通常係由太空電臺所作業之
業務內提供。
六、行動業務:指行動電臺與陸地電臺間,或各行動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
業務。
七、衛星行動業務:指下列業務:
(一)在行動地球電臺與一個或數個太空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業務,或在
這種業務所利用之各太空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二)利用一個或數個太空電臺在行動地球電臺執行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本項業務得包括饋送鏈路。
八、陸地行動業務:指基地電臺與陸地行動電臺間,或陸地行動電臺間之
行動業務。
九、衛星陸地行動業務: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陸地上之衛星行動業務。
十、水上行動業務:指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各船舶電臺間或設於有關
船上通信電臺間之行動業務。求生載具與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亦
得參與本項業務。
十一、衛星水上行動業務:指行動地球電臺位於船舶上之衛星行動業務。
求生載具電臺與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亦得參與本項業務。
十二、港埠管制業務:指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或各船舶電臺間,在港
埠內或港埠附近之水上行動業務;其所傳送信息以有關作業處理、
船舶動態與安全及應急時人員安全之通信為限。但不包括屬於公眾
通信性質之通信。
十三、船舶行動業務:指除港埠管制業務外之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或各
船舶電臺間有關船舶動態通信之水上行動安全業務,但屬於公眾通
信性質之通信不包括在內。
十四、航空行動業務:指航空電臺與航空器電臺間,或各航空器電臺間之
行動業務。求生載具電臺可參與本項業務;遇險與緊急頻率之緊急
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亦得參與本項業務。
十五、衛星航空行動業務:指行動地球電臺設於航空器上之衛星行動業務
。求生載具電臺與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亦得參與本項業務。
十六、廣播業務:指供一般公眾直接接收而發射之無線電通信業務。本項
業務包括聲音廣播、電視廣播或其他方式之廣播。
十七、衛星廣播業務:指利用太空電臺發射或重行發射信號,以供公眾「
直接接收」之無線電通信業務。本項業務之直接接收包括個人接收
與社區接收兩者。
十八、無線電測定業務:指以無線電測定為目的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十九、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指使用一個或數個太空電臺而以無線電測定
為目的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二十、無線電助航業務:指以無線電助航為目的之無線電測定業務。
二十一、衛星無線電助航業務:指以無線電助航為目的之衛星無線電測定
業務。
二十二、水上無線電助航業務:指為促進船舶之利益及安全作業之無線電
助航業務。
二十三、衛星水上無線電助航業務:指地球電臺設在船舶上之無線電助航
業務。
二十四、航空無線電助航業務:指為促進航空器之利益及安全作業之無線
電助航業務。
二十五、衛星航空無線電助航業務:指地球電臺設在航空器上之無線電助
航業務。
二十六、無線電定位業務:指以無線電定位為目的之無線電測定業務。
二十七、衛星無線電定位業務:指以無線電定位為目的之衛星無線電測定
業務。
二十八、氣象輔助業務:指用於氣象(包括水文)之觀察與探測之無線電
通信業務。
二十九、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指地球電臺與一個或數個太空電臺間之無線
電通信業務,包括太空電臺間之鏈路。本項業務包括:
(一)地球衛星上主動或被動感測器所獲得有關地球與地球自然現象
特性之資料。
(二)由空中或基地臺收集或查詢所獲致之類似資料。
(三)此種資料可分發有關系統之地球電臺。
(四)基地臺查詢。
三 十、衛星氣象業務:指以氣象為目的之衛星地球探測業務。
三十一、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業務:指為科學、技術或其他目的而傳送高
度精確之頻率、時間信號,以供普遍接收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三十二、衛星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業務:指使用地球衛星太空電臺與標準
頻率及時間信號業務作相同目的之無線電通信業務。本項業務亦
得包括饋送鏈路在內。
三十三、太空研究業務:指利用太空中之太空載具或其他物體,作科學或
技術研究用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三十四、業餘業務:指不含營利,純因個人興趣,有志於無線電技術之研
究,經核准用以自我學習、相互通信與技術探討之無線電通信業
務。
三十五、衛星業餘業務:指利用地球衛星上之太空電臺作業與業餘業務同
一目的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三十六、無線電天文業務:指涉及使用無線電天文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三十七、安全業務:指保障人類生命及財產而永久或臨時使用之任何無線
電通信業務。
三十八、特別業務:指專為公用事業特殊需要而不開放供公眾通信且非屬
第一款至第三十七款各種業務之無線電通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