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之設立,應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許可
籌設,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六個月內檢具電臺架設許可申請書,送請
行政院新聞局轉經交通部審查合格者,由電信總局發給電臺架設許可證後
,始得架設。
前項審查期限為六個月。
第一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電臺架設許可申請書。
二 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出品廠名、機件型號並附系統圖
,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方式,並附天線增
益、位址座標等相關資料。
三 預估電波涵蓋區域圖及干擾評估測試資料。
四 工程主管資歷表。
天線之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鑑定
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