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之設立,應依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許可籌設,
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行政院新聞局轉經
交通部審查合格,發給電臺架設許可證後,始得架設:
一 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二 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出品廠名、機件型號、機件原廠
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電臺頻率、發
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格式
如附表二)
三 預估電波涵蓋區域表。 (格式如附表三)
四 干擾評估表。 (格式如附表四之一及四之二)
五 工程主管資歷表。 (格式如附表五)
六 天線之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
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
前項審查期間為六個月,審查時交通部得視審查評估之需要,要求申請人
進行實地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