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三、電信事業:指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之事業。
四、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行動通信網路服務之電信事業。
五、固定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固定通信網路經營市內電話、長途電話、國際電話等固定
通信網路服務之電信事業。
六、市內電話營業區域:係以縣(市)之行政區域為原則而劃定之某一區域,作為當地市
內電話交換系統之服務範圍,在該區域內所裝設之電話,其相互間之通話均按市內通
話計費者。
七、成本:指含合理投資報酬之電信服務成本。
八、網路互連費:指固定通信網路端或被要求接續之行動通信網路端為建立網路接續所產
生之一次成本支出。
九、接續費:指提供網路接續所應收取之費用依使用網路通信時間計算。
十、鏈路費:指行動通信網路事業向固定通信網路事業租用電路,以建構網路互連之電路
費用。
十一、其他輔助費:指為提供其他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十二、通信費:指電信事業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向用戶收取之費用。
十三、完全歸屬成本法:指電信事業將其全部經營成本分別歸屬至所提供各項電信服務之
會計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