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據廣播電視法及有線電視法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廣播電視業務之
業者。
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衛星機構:指經國際相關衛星組織或機構核准,擁有在太空運行中或即將發射運行之
通信衛星,並經營該衛星轉頻器出租、出售之國內、國外機構、公司等經營者。
四、上鏈:指衛星地面站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括地面站之發射
機與天線、地面站及衛星間之傳輸路徑、衛星天線及接收機。
五、下鏈:指衛星發射至衛星地面站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括衛星之發射機
及天線、衛星與地面站間之傳輸路徑、地面站天線及接收機。
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地
面站發射之上鏈微弱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率,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
七、衛星地面站:指架設於地面之無線電收、發信機及其附屬相關設備,其接收或發射信
號之對通臺為轉頻器。
八、主要業務:指該業務可優先使用無線電頻道,並保證不受次要業務無線電頻道之干擾
。
九、次要業務:指該業務使用之無線電頻道,不得干擾主要業務,並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
電頻道之干擾。
十、鎖碼:指一種將節目信號擾亂,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收信之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