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電規章:指交通部參照國際電信聯合會之國際無線電規則所訂定
之各類規則、細則、辦法及規範等。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基於個人興趣,不以營利為目的,愛好無線電技術
,經交通部核准,持有執照以資控制、操作業餘電臺之人員。
三、業餘無線電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從事業餘無線電活動之團體。
四、輻射:以無線電磁波形式向外流動之能量。
五、發射:由無線電臺所產生之輻射或其輻射產物。
六、必需頻帶寬度:足使資訊傳輸獲得在各類發射所規定條件下之傳輸品
質及所需速率之頻帶寬度。
七、混附發射: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可再
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相互調變
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頻帶外之發射不包括在內。
八、不必要發射:包含混附發射及頻帶外發射。
九、指配頻率:由交通部所指配供各級業餘電臺依規定使用之業餘無線電
頻率。
十、頻率容許差度:指配頻率與發射頻譜中心頻率間,或參考頻率與發射
之特性頻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以百萬分之幾(ppm) 或赫(Hz)表
示之。
十一、指配頻帶寬度:為必需頻帶寬度加二倍頻率容許差度之絕對值。
十二、佔用頻帶寬度:以總發射平均功率為中心衰減至低於總發射平均功
率至少二十六分貝處,包括發射機容許頻率漂移及杜卜勒頻率漂移
之頻率帶域寬度。
十三、單邊帶發射:僅含單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十四、減載波單邊帶發射: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解調使
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十五、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使用之一種
調幅單邊帶發射。
十六、天線結構:無線電波輻射系統及其支撐結構和附屬物之總稱。
十七、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指可放大射頻功率之裝置,不屬發射機原始
設計內之組件,但可與發射機連結使用而加大發射之輸出功率。
十八、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套件:為一組可由使用者自行依說明書組裝成
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之電子零件;即使須另外加裝其他零件者亦屬
之。
十九、發射機:指任何可能使用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具有將電能轉為
電磁輻射能之器具。
二十、峰值波封功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於其調變波封尖峰上一
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
二十一、發射功率:由業餘電臺作業所產生之射頻電功率,其單位以瓦表
示,本辦法採用下列二種計量方法:
(一)輸出功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得之峰值波封功率。
(二)有效輻射功率:由發射機輸出傳送到天線之功率及其天線與半
波偶極天線相對增益之乘積。
二十二、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
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
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
二十三、業餘無線電作業:含業餘無線電研究、業餘衛星及業餘無線電救
災等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四、業餘衛星作業:使用具有業餘作業功能之地球衛星電臺所建立之
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五、廣播:直接或間接中繼供公眾接收之發射作業。
二十六、緊急通信:處於危急狀態下,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建立之緊
急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七、業餘無線電救災作業:利用業餘電臺在國內或地方發生災難時做
為緊急救災通信之業餘無線電作業。
二十八、業餘無線電臺:由建立無線電通信所需設備構成之固定式或行動
式業餘無線電作業電臺,簡稱業餘電臺。
二十九、臨時電臺:由交通部核准設置供短期特定目的業餘無線電作業用
之業餘電臺。
三十、輔助電臺:於業餘電臺合作系統內傳送點對點通信之業餘電臺。
三十一、示標電臺:發射或接收做為觀測電波傳播及其他相關實驗活動信
號之業餘電臺。
三十二、中繼電臺:自動轉發其他電臺信號之業餘電臺。
三十三、太空電臺:設置於超過地面五十公里之業餘電臺。
三十四、地球電臺:設置於離地面五十公里以內,擬與太空電臺或經由其
他一或數具太空上之載具與其他地球電臺通信之業餘電臺。
三十五、遙控電臺:經由控制鏈路間接遙控控制之業餘電臺。
三十六、遙測電臺:利用業餘無線電傳送遠端觀測實驗信號之業餘電臺。
三十七、指揮電臺:傳送無線電信號以資指揮太空電臺之起動、修正或停
止作業功能之業餘電臺。
三十八、控制員:業餘無線電臺執照內指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負責控制
電臺信息之傳送,以確保符合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三十九、頻率協調員:由當地或當區合法業餘電臺或中繼電臺控制員共同
認可之人員,擔任協調並建議該等電臺所適用之發射及接收之頻
路、相關作業及技術參數之任務,以避免或減少干擾。
四十、控制點:控制員執行控制作業任務之地點。
四十一、即席控制:控制員在電臺內直接調校、控制無線電通信作業,以
期符合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四十二、遙控控制:控制員經由控制鏈路間接調校、控制無線電通信作業
,以期符合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四十三、自動控制:在無人操作之控制點上,自動控制該電臺完成符合本
辦法規定之傳送所使用之設備及程序。
四十四、第三者通信:業餘電臺之控制員為他人傳送信息予另一控制員之
通信。
四十五、國際摩爾斯碼:由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所定義之電報電碼,
以下簡稱摩氏電碼。
四十六、發射方式: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電臺發射之特性須以三至五個英
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之組合予以標示以資識別,發射標示之前三
個字符代表發射之基本特性,第四及第五字符代表發射之附加特
性,為簡化業餘無線電之管理,將發射之基本特性分類為以下九
種發射方式。
(一)電報(CW):摩氏電碼電報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一字符為A
、C、H或J,第二字符為1,第三字符為A或B者;及J2
A或J2B類發射。
(二)數據(Data):遙測、遙指令及電腦間通信之發射。發射標示
之第一字符為A、C、D、F、G、H、J或R,第二字符為
1,第三字符為D者;及J2D類發射。僅能以本辦法規定之
數據碼發射。
(三)影像(Image) :傳真及電視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一字符為
A、C、D、F、G、H、J或R,第二字符為1、2或3,
第三字符為C或F者;及第一字符為B,第二字符為7、8或
9,第三字符為W者。
(四)調變電報(MCW) :音頻調變摩氏電碼電報發射。發射標示之
第一字符為A、C、D、F、G、H或R,第二字符為2,第
三字符為A或B者。
(五)電話(Phone) :語音及其他聲音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一字
符為A、C、D、F、G、H、J或R,第二字符為1、2或
3,第三字符為E者;及第一字符為B,第二字符為7、8或
9,第三字符為E者。具有執行電臺標識程序或供收發報練習
而轉換為聲音之音頻調變電報;及用於選擇性呼叫而注入之音
頻、警報或控制調變信號準位之信號,亦可視之為電話。
(六)脈衝(Pulse) :主載波直接以量化型式編碼之信號調變之發
射。發射標示之第一字符為K、L、M、P、Q、V或W,第
二字符為0、1、2、3、7、8、9或X,第三字符為A、
B、C、D、E、F、N、W或X者。
(七)無線打字(RTTY):窄頻直接打字電報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
一字符為A、C、D、F、G、H、J或R,第二字符為1,
第三字符為B者;及J2B類發射。僅能以本辦法規定之數據
碼發射。
(八)展頻(SS):運用頻寬擴展調變技術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一
字符為A、C、D、F、G、H、J或R,第二字符為X,第
三字符為X者。僅能以本辦法所規定之展頻方式發射。
(九)試驗(Test):不含任何信息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三字符為
N者。除本辦法許可之脈衝發射外,不含任何信息或調變之脈
衝發射不屬試驗發射。
四十七、業餘無線電電子佈告欄:以業餘無線電傳送僅與業餘作業直接相
關,專供指導業餘無線電人員作業之數據通信資料庫。
四十八、及格證明:由交通部授權核發,證明通過某科目業餘測試,有效
期間一年之證明書。
四十九、題庫:經交通部公告,至少包含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學科測試
所需題組數目十倍以上之考題。
五十、題組:由題庫內選取經適當配比之題目組,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
測試時,以隨機方式選取,供各等級學科測試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