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經交通部許可設置並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
文件,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 交通部核准函影本。
二 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
三 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出品廠名、機件型號、機件原廠
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電臺頻率、發
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格式
如附表二) 。
四 工程主管資歷表 (格式如附表三) 。
五 天線之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
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
前項申請架設許可審查期間為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