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行動通信:指利用無線電終端設備經由行動通信網路進行語音或非語
音之通信。
二 行動通信系統:指由行動臺、基地臺、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
理等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 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
四 行動通信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 :指經營者利用行動通信網路經營
行動通信服務之業務。
五 行動臺:指供行動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六 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
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
七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交換機、基
地臺、行動臺、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八 中繼式無線電話系統:指利用系統集中管理派遣與調度並機動性指配
頻道給使用者通信使用,由中繼式無線電話控制中心、基地臺、行動
臺、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九 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指由行動數據控制中心、基地臺、行動臺、網路
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十 無線電叫人系統:指由無線電叫人控制終端機、基地臺、收信器、網
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十一 行動電話系統:指由行動電話交換機、基地臺、行動臺、網路管理
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構成之通信系統。
十二 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本業務者。
十三 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
十四 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或國外電信事
業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