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
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
始得營業。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其為獨資經營者,並記載出資人或負責人及所在地;其為合夥經營
者,並記載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所在地。
二 營業項目。
三 營業區域。
四 通訊型態。
五 電信設備概況。
第二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 網路或系統架構、電信設備機房建設地點、各地點建設計畫之電信設
備概況。
二 終端使用者之軟、硬體設備需求與介面條件及所採行之技術標準。
三 財務結構:
(一) 已成立之公司,應提出最近年度決算書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
表。
(二) 籌設中之公司,應提出公司章程、股東名薄、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
額資料。
(三) 獨資商號及合夥事業,應提出資本額資料。合夥經營者並應提出合
夥人名冊、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影本。
四 與國外電信事業合作者,應檢附與國外電信事業合作、協議之相關文
件;其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 隻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 國際電路兩端設置地點。
(三) 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四) 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事項。
五 申請經營數據交換通信業務、寬頻交換 (數據部分) 通信業務者,應
附編碼原則及相關資料。
六 公司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配置概況。
七 預定開始經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