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申請書向電信
總局申請許可。經取得電信總局核發之許可文件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
司或商業登記後,並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 (以下簡
稱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 及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
由電信總局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一 申請製造業務者: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切結書。
二 申請輸入業務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者,應於其工廠所在地設置適當之電波隔
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電波
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期間
屆滿前一個月起之三週內,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換 (補)
發申請書及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新照;其
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申請得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其所隸屬公會或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