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申請書向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
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後,並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
(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
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一、申請製造業務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切結書。
二、申請輸入業務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如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檢具經營許可
執照申請書及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申請經營許可執照。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檢具文件不全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者,應於其工廠所在地設置適當之電波隔
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電波
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期間
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換(補)發申請書
及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
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但未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
請換照者,應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申請,得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其所隸屬公會或
他人辦理。
第一項經營許可及經營許可執照,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其實施時程及申
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