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指利用行動臺,經由數位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
路進行語音或非語音之通信。
二、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交換設
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
三、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及電信
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臺:指供數位式化功率無線電話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五、基地臺:指設置於基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動臺與
其他用戶通信之設備。
六、一九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指經營者利用
一九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提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
服務之業務。
七、固定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固定通信網路,經營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
、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電路出租業務等之電信事業。
八、衛星固定通信事業:指設置衛星固定地球電臺,經營國際、國內衛星電路出租
業務之電信事業。
九、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本業務者。
十、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服務之用戶。
十一、漫游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或國外電信事業之數位
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