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指利用行動臺,經由數位低功率無線電
話通信網路進行語音或非語音之通信。
二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
、交換設備、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系統。
三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指由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
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四 行動臺:指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五 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
行動臺與其他用戶通信之設備。
六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 :指經
營者利用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提供數位式低
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服務之業務。
七 經營者:指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本業務者。
八 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服務
之用戶。
九 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其使用者於其他經營者或國外電信事業
之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