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海上時,其船舶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守聽:
一、裝有特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於特高頻第七十頻道連續守
聽;如屬設備可行,並應連續守聽遇險頻率特高頻第十六頻道及航行
安全通訊頻率第十三頻道。
二、裝有中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連續守聽遇險與安全專用頻率
二一八七‧五千赫。
三、裝有中頻及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連續守聽遇險與安全專
用頻率二一八七‧五千赫與八四一四‧五千赫;此外尚應在遇險與安
全頻率四二○七‧五千赫、六三一二千赫、一二五七七千赫或一六八
○四‧五千赫等四種頻率中,選擇適合該船舶電臺接收之頻率至少一
種予以連續守聽。此項守聽並得以掃頻接收機為之。
四、船舶地球電臺,應連續守聽岸上經由衛星對船舶之遇險通報。
五、應維持守聽向該航行海域播送之有關海事安全資訊。
六、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應連續守聽遇險頻率特高頻
第十六頻道;如屬設備可行,並應維持守聽遇險頻率二一八二千赫及
航行安全通訊頻率特高頻第十三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