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辭釋義如左:
一 稱廣播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聽。
二 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
視與收聽。
三 稱廣播、電視電臺者,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簡稱
電臺。
四 稱廣播、電視事業者,指經營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之事業。
五 稱電波頻率者,指無線電廣播、電視電臺發射無線電波所使用之頻率
。
六 稱呼號者,指電臺以文字及數字序列表明之標識。
七 稱電功率者,指電臺發射機發射電波強弱能力,以使用電壓與電流之
乘積表示之。
八 稱節目者,指廣播與電視電臺播放有主題與系統之聲音或影像,其內
容不涉及廣告者。
九 稱廣告者,指廣播、電視內容為推廣宣傳商品或服務而收取報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