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申請設立之程序如左:
一、申請階段
(一)公營電臺:
由設立電臺之機關負責人填具籌設申請書、章程草案、營運計畫,送請行政院新聞
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徵得交通部同意後,准予籌設。
(二)民營電臺:
由全體發起人或捐助人填具籌設申請書、章程草案、營運計畫,送請新聞局徵得交
通部同意後,准予籌設。
電臺籌設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電臺營運計畫格式見附件二。
二、籌設階段
前款申准籌設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於六個內將左列文件函送新聞局:
(一)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或經公證之使用證明影本。
(二)工程設備與節目錄播設備清冊。
(三)民營電臺提出公司執照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公司或組織章程。
(四)公營電臺提出預算審核之證明。
(五)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紀錄。
三、申請架設許可證
架設電臺應由前款機關、公司或財團法人填具申請書,送由新聞局會同交通部審查合
格後,由交通部發給架設許可證。
四、申請電臺執照
電臺架設完成,申經交通部依相關工程技術規定查驗其機器設備合格者,准先試播。
在試播期內,頻率、音質或影像,均屬正常並無干擾情事時,即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
照。
五、申請廣播、電視執照
申請電臺執照之機關、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取得電臺執照三個月內,檢附附件三之相
關文件,送請新聞局核發廣播或電視執照。
未於限期內繳交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者,新聞局得撤銷其籌設許可。
許可籌設者於限期內繳交之文件不全或文件內容與營運計畫不符時,經新聞局以書面通知
,應於三個月內補正,逾期不予補正或文件內容仍與營運計畫不符者,經新聞局徵得交通
部同意後,得撤銷其籌設許可。
現有調幅廣播事業經新聞局及交通部考評結果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申請經營調頻廣播,其
申請辦法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因教育文化、政令宣導等特殊需要,經申請專案核准者,得設置有線電視錄影節目播放系
統。
前項錄影節目播放系統之設置及管理,除資本額及播放時間由新聞局及交通部另作規定外
,準用關於電視電臺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