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時,應繳交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過去二年頻率運用績效報告。
三 未來二年營運發展計畫。
四 電波涵蓋區域圖。
五 電台執照影本及原廣播或電視執照影本。
六 民營電台檢具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財團法人登記證之影本及
公司章程或捐助章程。
七 民營電台檢具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八 其他經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所繳交之文件,經新聞局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電台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換發廣播或電視執照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四,過去二年頻率運用續效報告及
未來二年營運發展計畫格式見附件五。
(備 註:附件四~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第 20247~202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