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廣告經指定須事先審查者,應由播送電台或廣告製作業者填具
申請書,連同廣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審查費及證照費,向本會申請審
查,經取得准播證明後,始得播送;經許可之廣播、電視廣告,應留交一
份備查。
前項准播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廣告項目及內容屬特定
產品者,得予縮短。期滿後如須繼續播送,得申請延期。
廣播、電視廣告未經指定事先審查者,應由電台自行負責審查後再行播送
。並應將播送之錄音帶、錄影帶及廣告文稿等資料保存十五日,以備查考
。
第一項所稱廣告製作業者,係指依法加入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或廣播電
視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