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
聽或收視。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
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
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
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
。
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
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在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再變換成下鏈頻率向地面發射
。
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
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
八、購物頻道:指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
九、內部控管機制:指含內部控管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品質控管作業流
程及節目與廣告製播規範等控管制度。
十、節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
成之獨立單元內容。
十一、廣告: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商品、觀念
、服務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
十二、贊助:指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為推廣特定名稱、商標、
形象、活動或產品,在不影響節目編輯製作自主或內容呈現之完整
情形下,而提供金錢或非金錢之給付。
十三、置入性行銷: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
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服務或
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