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無線數位廣播:指以取樣、量化、壓縮及調變等數位化方式處理後發
射影音及其他數據等信號供公眾接收者。
二、發射機輸出電功率:指發射機於發射機連接天線輸出端處之射頻平均
功率。
三、核定電功率:指交通部核定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
四、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無線數位廣播頻道以阿拉伯數字
及英文字母表示之。
五、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六、頻率容差: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定頻率容許之最大偏
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七、頻道外輻射功率波罩:指為避免干擾鄰近頻道對發射載波所定之限制
。
八、諧波及混附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九、可用電場強度:指有各種電波干擾,於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收
品質所需之最小電場強度。
十、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 (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 ,以 3
公尺高之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
十一、頻道間隔:指相鄰兩頻道間頻率之差值。
十二、非游離輻射:指頻率小於 3×1015 赫茲 (Hz) 之電磁波,其產生
之輻射並不會破壞生物組織細胞內各種原子和分子,被定義為非游
離輻射 (Nonionizing Radiation ,簡稱 NIR) 。
十三、廣播增力機 (Gap Filler) :指接收無線廣播電臺訊號,以原頻率
將其增力發射之收發設備。
十四、發射機備援功能:指發射機故障時,以備份機組、零件或模組方式
,能於短時間內修復並恢復發射廣播訊號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