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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營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1 日
一  適用對象:「民營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所稱之民營影視事業。
二  申請應檢附文件 (請按下列順序置放以利作業) :
 (一) 「民營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
 (二) 民營影視事業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 購置設備證明文件 (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均請各備一份) :
      1 購置國產設備者: (1)買賣契約書影本 (2)交貨簽收單影本 (3)
        統一發票影本 (4)設備製造者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防治污染設備
        由環保工程業建造者,應另檢附專業證照影本)  (5)設備之型錄
        、設計圖或說明書。
      2 購置國外設備者: (1)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
        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 (2)輸入許可證影本 (免輸入許可證者附
        銀行簽發信用狀、 D/A 、D/P 或結匯單據影本) (3)設備之型錄
        、設計圖或說明書。
      3 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
      (1) 購置國產設備者: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
          發票影本設備製造者之工廠登記證影本 (附治污染設備由環
          保工程業建造者,應另檢附專業證照影本) 設備之型錄、設
          計圖或說明書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經銷合
          約或進貨發票影本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 購置國外設備者: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
          發票影本輸入許可證影本 (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
          狀、D/A 、D/P 或結匯單據影本)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
          明書。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經銷合約或進
          貨發票影本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除按前述各項規定辦理
        外,應另檢附 (1)設備供應商與租賃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及
        統一發票影本 (2)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
        及統一發票影本。
 (四) 購置技術證明文件 (下列各項證明文件均請各備一份) :
      1 購置國產技術者: (1)買賣契約書影本 (2)技術說明資料 (3)統
        一發票或付款證明影本 (4)技術供應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5)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經銷合約或進貨發票影
        本。
      2 購買國外技術者: (1)買賣契約書影本 (2)中文及外文技術說明
        資料 (3)結匯單據、統一發票或付款證明影本。
三  受理單位:行政院新聞局。
四  處理原則:
 (一) 一般性事項:
      1 應於購置之設備或技術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行政院新聞局
        提出申請。
      2 向國內外訂購整廠或整批設備,其交貨日期之認定,如係同一合
        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者,以每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之最後一批交
        貨日期為準;如係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且分批進口
         (交貨) 者,經專案核定係屬整廠或整批設備,亦可以最後一批
         交貨日期為準,惟應於本辦法所規定之交貨期間內完成交貨。
      3 「整廠」、「整批」之認定標準為: (1)設備及其附屬設備需互
        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 (2)同一生產線上有相互關聯足以影響
        作業生產者。 (3)購置設備擬採整批投備發證,非屬 (1)、(2)
        者,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六個月內,就該整批設備事先向行政院
        新聞局申請核備方得適用;屬 (1)、(2) 者,以最後一批符合自
        動化設備、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定義之設備交貨日期為「整
        廠」或「整批」設備之交貨日期。
      4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動化設備」界定如下:
      (1) 包括左列設備:
          電影片攝製設備、沖印設備、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
          備、特效設備、複製設備。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之製
          作設備、複製設備、錄影設備、錄音設備、剪輯設備、特效設
          備。無線電視傳輸設備、有線電視傳輸設備、衛星通訊設備
          。影視節目製作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整廠建廠時同時完
          成之水電、消防及工業安全設備。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認可
          之自動化生產設備。
      (2) 安裝設備所需之水電及土木工程屬安裝費用應直接向稅捐稽徵
          單位申請認定。
 (二) 工廠登記證規定:
      1 購置國產設備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未檢附設備製造者之工廠
        登記證影本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復函通知後三個月內補送,逾
        期不予受理。
      2 設備製造者之工廠登記證所載產品項目,與所供應設備名稱不符
        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復函通知後三個月內 (工廠登記證產品項
        目變更登記之政府機關作業時間不計) ,提送補正後之工廠登記
        證影本,逾期不予受理。
      3 經由專門提供技術服務之行業如工程設計或安裝公司購置設備,
        其設備或主要零組件屬國內產製者,應檢附該行業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及其設備或主要零組件製造者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屬國
        外產製者,應檢附前述有關進口證明文件影本。設備金額係就其
        代購之設備或主要零組件之金額認定之。
 (三) 補件期間:凡申請文件不齊或資料有誤,應於行政院新聞局所定期
      限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四) 投資抵減項目及金額之認定:
      1 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以其原材料或零組件金額為設
        備金額之認定,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
        際憑證認定。
      2 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淨銷售額 (不含
        營業稅) 為準。
      3 自行生產並對外銷售之產品,如自行購置作為設備,以統一發票
        之淨銷售額為準。
      4 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係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
        元以上者,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
        切必需費用 (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 ,並取
        得合法憑證之金額。
      5 購置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得併案申請,但應與自動化
        設備或技術分開辦理,兩者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分別達
        到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
 (五) 申請日期: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行政院新聞局收件日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