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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3 日
一、適用對象:「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影視事業。
二、申請應檢附文件(請按下列順序置放以利作業):
(一)「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
(二)影視事業公司登記相關證明影本一份。
(三)購置設備證明(下列各項證明均請各備一份)
      1.購置國產設備者:(1) 買賣契約書影本(2) 交貨簽收單影本
        (3) 統一發票影本(4) 設備製造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防治污染設備由環保工程業建造者,應另檢附專業證照影本)(
        5) 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2.購置國外設備者:(1) 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
        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2) 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
        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A、D/P  或結匯單據影本)(3) 設
        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3.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
     (1)購置國產設備者: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
          發票影本設備製造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防治污染設備
          由環保工程業建造者,應另檢附專業證照影本)設備之型錄
          、設計圖或說明書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經
          銷合約或進貨發票影本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購置國外設備者:買賣契約書影本交貨簽收單影本統一
          發票影本設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
          用狀、D/A、D/P  或結匯單據影本)設備之型錄、設計圖
          或說明書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經銷合約或
          進貨發票影本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除按前述各項規定辦理
        外,應另檢附(1) 設備供應商與租賃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
        及統一發票影本。(2) 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
        契約書及統一發票影本。
(四)購置技術證明(下列各項證明均請各備一份):
      1.購置國產技術者:(1) 買賣契約書影本(2) 技術說明資料(
        3) 統一發票或付款證明影本(4) 技術供應商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5) 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合約、經銷合約或
        進貨發票影本。
      2.購置國外技術者(1) 買賣契約書影本(2) 中文及外文技術說
        明資料(3) 結匯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三、受理單位:行政院新聞局。
四、處理原則:
(一)一般性事項:
      1.應於購置之設備或技術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修正施行
        日起六個月內,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申請。
      2.向國內外訂購「整廠」或「整批」設備,其交貨日期之認定,如
        係同一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者,以每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之最
        後一批交貨日期為準;如係以多張合約書或輸入許可證訂購,且
        分批進口(交貨)者,經專案核定係「整廠」或「整批」設備,
        亦可以最後一批交貨日期為準,惟應於本辦法所規定之交貨期間
        內完成交貨。
      3.所謂「整廠」、「整批」之認定標準為:(1) 設備及其附屬設
        備需互相配合方能發揮功能者。(2) 同一生產線上有相互關聯
        足以影響生產作業者。(3) 購置設備擬採整廠或整批設備發證
        ,非屬以上(1) 、(2) 情況者,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之次日
        起六個月內,就該整批設備事先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備方得適
        用;屬(1) 、(2) 者,以最後一批符合自動化設備、溫室氣
        體排放量減量、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定義之設備交貨日期為
        「整廠」或「整批」設備之交貨日期。
      4.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動化設備」界定如下:
     (1)包括左列設備:
          電影片攝製設備、沖印設備、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
          備、特效設備、複製設備。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之製
          作設備、複製設備、錄影設備、錄音設備、剪輯設備、特效設
          備。無線電視傳輸設備、有線電視傳輸設備、衛星通訊設備
          。影視節目製作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整廠」建廠時同
          時完成之水電、消防及工業安全設備。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
          認可之自動化生產設備。
     (2)安裝設備所需之水電及土木工程屬安裝費用應直接向稅捐稽徵
          單位申請認定。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規定:
      1.購置國產設備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未檢附設備製造者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復函通知後一個月內補送
        ,逾期不予受理。
      2.設備製造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產品項目,與所供應設備名稱
        不符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復函通知後三個月內(營利事業登記
        證產品項目變更登記之政府機關作業時間不計),提送補正後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逾期不予受理。
      3.經由專門提供技術服務之行業如工程設計或安裝公司購置設備,
        其設備或主要零組件屬國內產製者,應檢附該行業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及其設備或主要零組件製造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屬國外產製者,應檢附前述有關進口證明文件影本。設備金額係
        就其代購之設備或主要零組件之金額認定之。
(三)補件期間:凡申請文件不齊或資料有誤,應於行政院新聞局所定期
      限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資抵減項目及金額之認定:
      1.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以其原材料或零組件金額為設
        備金額之認定,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
        際憑證認定。
      2.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金額(不含營業
        稅)認定之。
      3.自行生產並對外銷售之產品,如自行購置作為設備,以統一發票
        之金額認定之。
      4.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係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
        元以上者,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
        切必需費用(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並取
        得合法憑證之金額。
      5.購置「自動化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設備或技術與「資源回
        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開辦理,兩者在同一課稅年度內
        購置總金額分別達到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
        辦理稅額抵減。
(五)申請日期: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行政院新聞局收件日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