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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壹、適用對象:「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影視廣播事業及出版事業。
貳、申請應檢附文件(請按下列順序置放以利作業):
一、「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
    四聯。
二、影視廣播出版事業公司登記相關證明影本一份及所購設備安裝地點之
    證明文件影本。
三、購置設備證明(下列各目證明均請各備一份影本):
(一)購置國內產製之設備者:
      1.買賣契約書;
      2.交貨簽收單;
      3.統一發票;
      4.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5.其係經由代理商或經銷商購置設備者,另應檢附代理商或經銷商
        之代理契約、經銷契約。
(二)購置國外產製之設備者:
      1.輸入許可證(免輸入許可證者附銀行簽發信用狀、D/A 、D/P 或
        結匯單據);
      2.設備之型錄、設計圖或說明書;
      3.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
      4.其係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設備者,另應檢附交貨簽
        收單,以及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之代理契約、經銷契約或進
        貨發票。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除按前述各目規定辦理外
      ,應另檢附:
      1.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公司之統一發票,或租賃公司之進口報單
        ;
      2.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及統一發票;
      3.交貨簽收單。
四、購置技術證明(下列各目證明均請各備一份影本):
(一)購置國內技術者:
      1.買賣契約書;
      2.技術說明資料;
      3.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認定之付款證明;
      4.代理商或經銷商之代理契約或經銷契約。
(二)購置國外技術者:
      1.買賣契約書;
      2.中文及外文技術說明資料;
      3.結匯單據、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認定之付款證明。
參、受理申請機關及申請期限:
一、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映演業、節目、廣告製作業及出版事業,應於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間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二、廣播電視業應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間內向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申請。
肆、審查原則:
一、一般性事項: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
    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
    量設備或技術之界定,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規定辦理。
二、投資抵減項目及金額之認定:
(一)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以其原材料或零組件金額為設備
      金額之認定,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憑
      證認定。
(二)申請投資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金額,以統一發票之金額(不含營業稅
      )認定之。
(三)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產生之成本認定之。
(四)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係
      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上者;購置成本之界定依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辦理。
(五)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
      備或技術」,與「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應分開辦理,
      且二者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分別達到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者,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
三、申請日期:郵寄者以郵戳日,專人交付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