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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二、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之相關事項,特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 。
九、第一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定為九十一年度,有關普及服務實施年度及
    前、後年度,即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暨九十三年度必
    要之管理費用,於普及服務分攤者尚未繳納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及
    呆帳準備金前,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墊付,供普及服務基金
    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並俟九十三年普及服務分攤者繳納呆帳準備金
    後歸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