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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設置無線電暨改善服務品質輔導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9 年 11 月 15 日
  為運用無線電改善計程車經營環境,協助業者建立品牌,以提高計程車服務品質,特依電
  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無線電臺,係指供計程車調度與聯絡通信而設置之無線電收發信機、天
  線、主控制室(以下簡稱電臺),包括左列二者:
  一、計程車無線電基地臺(以下簡稱基地臺)。
  二、計程車無線電車臺(以下簡稱車臺)。
  公路監理機關得以分梯次開放頻率方式,訂定期間公告受理電台設置之申請,並得依附件
  一評審參考表所訂條件予以評估,擇其較優者核准籌設。
  申請設置計程車無線電臺者,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
  一、計程車客運業。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四、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
  五、警察機關所成立之交通義警、交通服務單位。
  六、其他符合設置標準,並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可之法人團體。
  申請無線電臺設置者,應檢具左列文件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轉當地電信監理機關核發
  架設許可證。
  一、計程車無線電架設許可證、電台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三百輛
      份以上。但省轄區域計程車數量較少者得酌予降低為二百輛份以上。
  四、服務品牌名稱及圖案。
  前項第一款文件由當地電信監理機關審查,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
  查。
  對同一營業區內參加申請架設車臺之車輛,以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列管之車輛優先受理
  ,再依次考慮同一營業區內,其他公路監理機關管轄之車輛,但已裝置車臺車輛或重複申
  請登記之車輛應予刪除。
  申請人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籌設通知之日起二週內向指定之電信監理機關繳費領取
  架設許可證,並於領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完成基地臺及規定數量以上車臺之架設,並
  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該區電信監理機關派員查驗合格,發給執照。如
  因故不能完成,應於期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撤銷
  其許可。
  前項基地臺及車臺經查驗不合格,申請人應於接獲查驗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查,逾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撤銷許可。
  申請人領得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後,應即將所領車臺執照交付車臺駕駛人隨車攜帶,以
  備查核。
  電臺因故暫停使用及恢復使用時,其申請人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會同該地區電信監
  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查驗後,層轉交通部電信總局備查。電臺暫停使用或不再營運時,其申
  請人應繳銷執照並自行將機件封存。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申請人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
  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次日起計算。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時,依附件一參考表評估其服務績效,績效不彰者,不准換
  照。
  執照遺失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公路監理機關依據第三條及前條所為之評估,得邀請交通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當地
  警察機關,該區電信監理機關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核評估委員會辦理,並將審核結果併
  同申請案件送請交通部核辦。
  公路監理機關依第三條及前條所為之評估,得邀請交通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當地警
  察機關、該區電信監理機關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核評估委員會辦理。
  基地臺須連結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保存期限為二週,並須摘要記錄
  交通安全及服務品質有關之重要通信及業務狀況保存期限為一年。
  基地臺須連結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保存期限為二週,並須摘要記錄
  交通安全及服務品質有關之重要通信及業務狀況保存期限為一年。
  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其他已設置之通信設施。
  電臺通話限用明語,不得發送使人誤解或無法識別之訊號;不得超出業務範圍以外之事項
  。
  計程車申請設置車臺須具有有效行車執照,經撤銷、吊銷、註銷牌照者,不得使用車臺。
  已架設者應予拆除。
  每一營業計程車僅得設置一座車臺,其有重複設置者,應將重複增設之車臺予以拆除。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判決罪刑確
  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基臺作業。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已宣告尚未執行,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者。
  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應依左列項目設置服務品牌,並
  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一、車頂燈。
  二、加繪漆標識或呼叫代號。
  電臺業務以基地臺所在地之服務區域內之車輛調度為主,對緊急事故及有治安顧慮之通信
  應優先作必要處理。
  電臺業務以基地臺所在地之服務區域內之車輛調度為主,對緊急事故及有治安顧慮之通信
  應優先作必要之處理。
  設置電台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向所屬使用車臺之計程車客運業
  者收取之費用,由電臺負責人擬訂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應按前項核備之費額收費,不得巧立名目收費。
  電臺負責人應監督參加使用無線電輔助營運之計程車駕駛人,依照規定使用自動計費器,
  不得逾額收費。
  電臺負責人應嚴格管制非作業人員進出基地臺,確保通信安全。
  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
  一、轉讓。
  二、變更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抵押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並應換領電臺執照。
  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當地公路
  監理機關核准。
  一、轉讓。
  二、變更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抵押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並應換領電臺執照。
  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應按期將左列紀錄及報表,送請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
  一、交通安全及服務品質有關之重要通信及業務狀況月紀錄。
  二、收支月報表。
  三、營業報告書包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盈餘分配表。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無線電計程車,基地臺
  及必要人員,設置管理電臺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
  償。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無線電計程車,基地臺
  及必要人員,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不得拒絕,因而受有
  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基地臺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時,應立刻中斷違規者之通信網
  ,俟衡量情節輕重議處後,再斟酌恢復通信。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得報請交通部予以警告或逕由交通部警告之,情節
  重大者,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或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符合公路法處罰規定者,得依公路法處罰。
  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因管理及業務需要而訂定之各項
  章則,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958-40頁
交通部公報十五卷五期29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958-41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958-43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958-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