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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設置無線電暨改善服務品質輔導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3 年 06 月 27 日
  公路監理機關依第三條所為之評估,得邀請交通部、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當地警察機關
  、該區電信監理單位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核評估委員會辦理。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計程車客運業。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四、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公會
      。
  五、警察機關所成立之交通義警、交通服務單位。
  六、其他符合設置標準,並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可之法人、團體。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檢具左列文件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轉當地電信監理單位核發架設
  許可證。
  一、計程車無線電架設許可證、電臺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
      人切結書三百輛份以上。但省轄區域計程車數量較少者得酌予降低為二百輛份以上。
  四、服務品牌名稱及圖案。
  前項第一款文件由當地電信監理單位審查,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
  查。
  對同一營業區內參加申請架設車臺之車輛,以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列管之車輛優先受理
  ,再依次考慮同一營業區內,其他公路監理機關管轄之車輛,但已裝置車臺車輛或重複申
  請登記之車輛應予刪除。
  申請人應於接獲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籌設通知之日起二週內向指定之電信監理單位繳費領取
  架設許可證;並於領得架設許可證後一年內完成基地臺及規定數量以上車臺之架設,並經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該區電信監理單位派員查驗合格,發給執照。如因
  故不能完成,應於期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次,並以一年為限,逾期撤銷其架設
  許可並由公路監理機關撤銷其籌設許可。
  前項基地臺及車臺經查驗不合格,申請人應於接獲查驗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查,逾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撤銷架設許可,並由公路監理機關撤銷其籌設許
  可。
  申請人於領得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後,在執照有效期間仍應維持車臺總數,如低於核定
  標準時,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得限期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不為改善,核轉當地電信監理
  單立撤銷其電臺執照。
  第一項之架設許可證,在其有效期限內變更電臺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
  關申請,核轉當地電信監理單位,經審查合格後於原證上註記更正。
  申請人領得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後,應即將所領車臺執照交付車臺駕駛人隨車攜帶,以
  備查核。
  基地臺設備及其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轉當地電信監理單位核
  發架設許可證,架設完成經派員查驗合格後換發電臺執照。
  電臺因故暫停使用及恢復使用時,其申請人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會同該地區電信監
  理單位及警察機關查驗後,層轉交通部電信總局備查。電臺暫停使用或不再營運時,其申
  請人應繳銷執照並自行將機件封存。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申請人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轉送當地
  電信監理單位換發新照。
  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次日起計算。
  公路監理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時,應審核申請換照之車臺合格數量,如申請換照之車臺數
  量低於原設置標準車臺數者,不予核轉電信監理單位換照。
  執照遺失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計程車駕駛人須連續持有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二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吊扣
  駕照處分者,始得申請使用車臺。
  計程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車臺,已架設者應予拆除:
  一、經吊銷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經吊銷職業駕駛執照。
  三、曾違反電信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每一營業計程車僅得設置一座車臺,其有重複設置者,應將重複增設之車臺予以拆除。
  電臺負責人應嚴格管制非作業人員進出基地臺,確保通信安全。
  電臺負責人對車臺使用人應負管理責任。
  車臺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加裝其他通信設備,並不得利用車臺通訊聚眾,電臺負責人發現
  車臺有加裝其他通訊設備或違規通訊情形,應由基地臺管制人員逕予制止,並責令拆除加
  裝之設備。
  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省(市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一、轉讓。
  二、變更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抵押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並應換領電臺執照。
  設置電臺之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團體應按期將左列紀錄及報表,送請當
  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
  一、交通安全及服務品質有關之重要通信及業務狀況、車臺異動月報表。
  二、收支月報表。
  三、營業報告書包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盈餘分配表。
  已設置之電臺有違規通信、績效不彰、妨礙公共利益或社會治安之情事者,除由有關機關
  依規定處理外,並得通知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依規定改善者,得報請
  交通部電信總局撤銷其電臺執照。但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報請交通部電信總局撤銷其電臺
  執照。
  籌設中之電臺如有前項情事,而其責任屬電臺者,得報請公路監理機關撤銷其籌設許可。
  基地臺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時,經有關機關查明
  屬實,應立刻中斷違規者之通信網,俟衡量情節輕重議處後,再斟酌恢復通信。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及有關機關得報請交通部予以警告或逕由交通部警
  告之,情節重大者,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符合公路法處罰規定者,依公路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