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去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評審參考表
1.電臺申請所提每一組頻率服務之車臺裝機數多者優先考慮。
2.臺申請核准至開始營運之時間最短者優先考慮。
3.非營利性團體申請電臺者優先考慮。
4.電臺不限定服務對象者優先考慮。
5.電臺營運時間全日不間斷者優先考慮。
6.配合每一組頻率所使用之服務電話數及作業人員數多者優先考慮。
7.在通信有效範圍內配置適當停車場站以配合乘客需要就近派車者優先考慮。
8.電臺服務管理要點訂定完善者優先考慮。
9.向所屬使用車臺之計程車客運業收取之費用少者優先考慮。
10.車臺使用成員以優良及個人計程車業之駕駛多者優先考慮。
11.架設車臺之計程車車齡新、排氣量大屬多者優先考慮。
12.有助於市區之均衡發展或解決偏遠地區之交通者優先考慮。
13.該地區尚未設置計程車無線電臺者優先考慮。
14.有統一之標誌制服或車輛顏色者優先考慮。
附件二
┌───────────────────────┐
│ 架設許可證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 申請書 │
│ 電臺執照 填一式二份│
├──────┬───┬────┬───────┤
│接受申請機關│ │申請日期│ │
├──────┼───┼────┼──┬────┤
│ │ │ │發射│ 兆赫│
│電臺名稱 │ │頻 率├──┼────┤
│ │ │ │發射│ 兆赫│
├───┬──┼───┼────┼──┼────┤
│ │名稱│ │ │頭銜│ │
│ │ │ │ ├──┼────┤
│申請人├──┼───┤負 責 人│姓名│ │
│ │地址│ │ ├──┼────┤
│ │ │ │ │電話│ │
├───┴──┼───┼────┴──┼────┤
│電臺主管姓名│ │服 務 區 域│ │
├──────┴───┴───────┴────┤
│基地臺 │
├───┬───────────────────┤
│地 址│ │
├───┼───────────────────┤
│廠 牌│ │
├───┼───────────────────┤
│程 式│ │
├───┼───────────────────┤
│序 號│ │
├───┼───────────────────┤
│電功率│ │
├───┼────┬──────────────┤
│ │程 式│ │
│天 線├────┼──────────────┤
│ │設置地點│ │
├───┼────┴──────────────┤
│車裝臺│ │
│數 量│ │
├───┼───────────────────┤
│檢 驗│ │
│號 碼│ │
├───┼────┬──┬───┬───┬───┤
│查 驗│ │查驗│ │查驗人│ │
│電臺區│ │結果│ │ │ │
├───┼────┼──┴─┬─┴───┴───┤
│車 號│ │證照號碼│ │
├───┴────┴────┴─────────┤
│ 架設許可證 │
│ 申請設置 電臺驗發照 │
│ 電臺執照 │
├───────────────────────┤
│ 申請人 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附件三
營運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組織: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
五、工作人員編制。
六、發展計畫。
七、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附件三之一
計程車線電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
┌────┬─────────────────┐
│所屬名稱│ 計程車無線電臺 │
├────┼────────────┬────┤
│電臺名稱│ │蓋 章│
├────┼────────────┼────┤
│執照字號│ │ │
├────┼────────────┤ │
│車牌型號│ │ │
├────┼────────────┤ │
│機件序號│ │ │
├────┴────────────┴────┤
│ 車臺機異動記載 │
├───────────┬────┬──┬──┤
│ │年 月 日│簽章│備註│
├─┬────┬────┼────┼──┼──┤
│ │牌照號碼│ │ │ │ │
│1├────┼────┤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2├────┼────┤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3├────┼────┤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4├────┼────┤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5├────┼────┤ │ │ │
│ │呼叫代號│ │ │ │ │
└─┴────┴────┴────┴──┴──┘
本表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四
電臺設備標準
一、電臺應採收發異頻方式,其收發信機規格應符合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公布之國家標準,
但其波道間隔應為十二.五千赫。
二、基地臺輸出功率限在二十五瓦以內,車臺則限於十瓦之內,輸出功率超過者應專案申
請許可。
三、車臺應加裝發射時可發送車臺專有訊號之組件;基地臺須加裝可自動接收上述訊號之
車臺識別系統,並透過電腦及其程式,連結車隊車臺資料,於每次車臺發射時,基地
臺均可鑑別出發射之車臺及顯示其有關資料。基地臺與車臺應加裝 CTCSS連續次音頻
靜音控制系統以避免干擾。
四、車臺得備有緊急呼救識別系統之功能,基地臺應備有識別緊急呼救車臺之功能。
五、基地臺須加裝自動斷話系統,車臺須加裝定時自動失效裝置以防失竊後濫用。
六、車臺須具有三十秒內自動斷話裝置與防插話干擾裝置,以維持通訊秩序。
附件五
一、目的:本規格為配合交通部「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所需特定功能
無線電收發信機及維持其必要品質而訂定。
二、規格:
(一)一般:
1.收發信機採收發異頻、單一頻道方式,車臺設備外部不得有更動頻道之裝置。
2.頻率範圍:
139.20875 至139.84625 MHz
506.49375 至507.11875 MHz
522.99375 至523.61875 MHz
3.波道間隔:12.5KHz
(二)發射機
1.發射電力
車臺:10W+10% 至-30%以內
基地臺:25W+10% 至-30%以內
2.載波頻率穩定度:對指定頻率下,最大允許偏離度為±0.0003%以內
3.額定系統偏差±2.5KHz以內
4.混附發射:混附衰減dB數≧43+10㏒(發射電力)5.聲頻響應:最低標準(參照圖一
)以1000Hz 為基準,300Hz至3000Hz 之聲頻響應與每八音度6dB 斜率預強曲線,
相差不得超過+1dB或低於
-3dB(但下限不適用500Hz至3000Hz 之範圍)當超過3000Hz 時其聲頻響應表減
量應優於下列曲線:
3000Hz 至12000Hz為每八音度24dB斜率去強曲線
12000Hz至30000Hz為每八音度 6dB斜率預強曲線
6.認可頻寬:
11KHz (100% 調變)
8.5KHz( 50% 調變)
7.相鄰波道處之旁帶頻譜:應衰減60dB以上
8.聲頻諧波失真:10%以內
(三)接收機
1.基本靈敏度:0.5uV 以下
2.可接受之頻率偏移:額定系統偏差40%以上
3.混附響應抗拒力:60dB以上
4.相鄰波道選擇性:70db以上
5.互調變抗拒力:60dB以上
6.本地振盪頻率穩定度:±0.003% 以內
7.傳導性混附發射:1000uV(50Ω負載)以內
8.靜音靈敏度:
臨限靜音靈敏度:0.25uV以下
緊靜音靈敏度:20dB以下
9.聲頻靈敏度:額度系統偏差40%以內
附件六
計程車無線電臺檢驗程序
一、計程車無線電臺應由廠商自費送往受理測試機關測試。
二、受理測試機關:有關業務之攻府機關或公益法人團體
三、測試項目:下列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公布之國家標準檢驗法:
CNS C6209 3, 4
CNS C62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