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延展,
延展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即撤銷其架設許可。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完成基地臺架設及備妥規定數量以上之車臺無線電收發信機(以
下簡稱車臺機)者,應向當地電信監理機關申請審驗並繳納證照費。
電信監理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會同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架設許可證及票,若該設備係從國外進口,並應出具電臺設
備進口許可證,審驗合格者由電信監理機關將無線電車臺機編號並發給電臺執照(
以下簡稱執照)後,方得使用。
車臺機經審驗合格後,應裝設於所屬計程車上。電臺負責人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
號碼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一)二份,一份報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一份交由駕
駛人隨車攜帶備查。
第三項基地臺及車臺經審驗仍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查審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
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逾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撤銷其架設許可。
第一項之架設許可證,在其有效期限內擬變更電臺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當地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經核轉當地電信監理機關審查合格後,於原證上註記更正;不合
格者,退回其申請。
計程車無線電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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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名稱│ 計程車無線電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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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名稱│ │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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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字號│ │ │
├────┼────────────┤ │
│廠牌型號│ │ │
├────┼────────────┤ │
│機件序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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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臺機異動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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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簽章│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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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照號碼│ │ │ │ │
│1├────┼────┤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2├────┼────┤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3├────┼────┤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4├────┼────┤ │ │ │
│ │呼叫代號│ │ │ │ │
├─┼────┼────┼────┼──┼──┤
│ │牌照號碼│ │ │ │ │
│5├────┼────┤ │ │ │
│ │呼叫代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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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