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
請延展,延展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完成基地臺架設及備妥規定數量以上之車臺無線電收發
信機 (以下簡稱車臺機) 者,應向當地電信監理機關申請審驗並繳納證照
費。
電信監理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
會同審驗,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架設許可證及發票,若該設備係從國外進
口,並應出具電臺設備進口許可證,審驗合格者由電信監理機關將無線電
車臺機編號並發給電臺執照 (以下簡稱執照) 後,方得使用。
車臺機經審驗合格後,應裝設於所屬計程車上。電臺負責人應填具車臺編
號、車牌號碼對照表 (格式如附件三之一) 二份,一份報請公路監理機關
備查;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查。
第三項基地臺及車臺經審驗仍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審驗機關通知之
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逾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廢止其架
設許可。
第一項之架設許可證,在其有效期間內擬變更電臺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
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經核轉當地電信監理機關審查合格後,於原證
上註記更正;不合格者,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