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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第 6 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審查合格
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向本會各區監理處繳費領取
架設許可證。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駁回其申
請。但申請人未能於規定期限繳費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正當理
由,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延展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
    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二百輛份以上。其屬省轄區域計程車數量較
    少者得酌減為一百五十輛份以上。但申請人如係經社政主管機關核准
    設立之殘障團體、法人,其份數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第一款文件由本會各區監理處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當地公
路監理機關審查。
對同一營業區內參加申請架設車臺之車輛,以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列管
之車輛優先受理,再依次考慮同一營業區內,其他公路監理機關管轄之車
輛,但已裝置車臺車輛或重複申請登記之車輛應予刪除。
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名義申請者,其申請架設電臺,以同一合作社為限。
第 13 條
電臺設備應符合附件四規定之標準,其收發信機應符合附件五規定之規格
。                                                              
前項各項設備之檢驗程序依附件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