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分配,依左列各種業務區分之:
一、固定業務-指特定固定地點間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二、航空固定業務-專為傳遞有關空中航行、準備飛行及飛行安全等資料之固定業務。
三、廣播業務-供一般公眾直接接收而發送之無線電通信業務。其範圍得包括聲音發送、
電視發送或其他方式之發送。
四、行動業務-行動電臺與陸地電臺或各行動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五、航空行動業務-通空電臺與航空器電臺間或各航空器電臺相互間之行動業務,營救器
電臺亦得參加之。
六、水上行動業務-江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各船舶電臺相互間及設於同一船上或其相
關船上通信電臺間之行動業務,營救器電臺亦得參加之。
七、港埠管制業務-江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間或各船舶電臺相互間在港埠內或港埠附近之
水上行動業務,惟以有關作業處理、船舶動態與安全及人員應急通信為限,不包括公
眾通信在內。
八、船舶移動業務-江海岸電臺與船舶電臺或各船舶電臺相互間之水上行動安全業務,惟
以有關船舶動態之通信為限,不包括港埠管制業務及公眾通信在內。
九、陸地行動業務-基地電臺與陸地行動電臺或陸地行動電臺相互間之行動業務。
十、無線電測定業務-涉及使用無線電測定之業務。
十一、無線電助航業務-涉及使用無線電助航行之無線電測定業務。
十二、航空無線電助航業務-為便利航空器航行之無線電助航業務。
十三、水上無線電助航業務-為便利船舶航行之無線電助航業務。
十四、無線電定位業務-涉及使用無線電定位之無線電測定業務。
十五、安全業務-用以保障地面、空中或太空中生命與財產安全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十六、無線電天文業務-涉及使用無線電天文學之業務。
十七、氣象輔助-供氣象(包括水文)觀察與探索使用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十八、業餘業務-純因個人興趣,有志於無線電技術之研究,不含營利企圖,經正式核准
用以自我學習、相互通信及技術探討之業務。
十九、標準頻率業務-為科學、技術及其他目的,發送
一定精確度之指定頻率,以供一般接收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二十、時間信號業務-發送一定精確度之時間信號,以供一般接收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二十一、特別業務-未經本條規定,專為特殊需要供一般利用而不開放公眾通信之無線電
通信業務。
二十二、衛星固定業務-為介於特定固定地點之地球電臺間,利用一枚或數枚衛星之無線
電通信業務。其範圍得包括衛星與衛星間之鏈路通信及連接設於特定固定地點之地球
電臺暨供衛星固定業務以外之衛星行動業務、衛星廣播業務等使用衛星間之無線電通
信業務。
二十三、衛星行動業務-為介於行動地球電臺與太空電臺間及太空電台相互間之無線電通
信業務。其範圍得包括太空電臺與設於特定固定地點之地球電臺之間無線電通信業務
。
二十四、衛星航空行動業務-設於航空器上之行動地球電臺之衛星行動業務,營救器電臺
與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台得適用本業務。
二十五、衛星水上行動業務-設於船舶上之行動地球電臺之衛星行動業務,營救器電臺與
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得適用本業務。
二十六、衛星陸地行動業務-設於陸地之行動地球電臺之衛星行動業務。
二十七、衛星廣播業務-太空電臺發送或重行發送信號,以供公眾直接接收之無線電通信
業務。
二十八、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涉及使用無線電測定及使用一個或數個太空電臺之無線電
通信業務。
二十九、衛星無線電助航業務-與無線電助航業務同一目的之衛星無線電測定業務,其範
圍得包括無線電助航系統作業所需補充資料之發送或重行發送。
三十、衛星航空無線電助航業務-設於航空器之行動地球電臺之衛星無線電助航業務。
三十一、衛星水上無線電助航業務-設於船舶之行動地球電臺之衛星無線電助航業務。
三十二、衛星地球探測業務-介於地球電臺與太空電臺間有關左列各種資料之無線電通信
業務。
(一)由地球衛星上之儀器所獲致有關地球自然現象特性之資料。
(二)由空中或地球基地電臺收集或詢問所獲致之前目資料。
三十三、衛星氣象業務-以探測為目的之衛星地球探測業務。
三十四、衛星業餘業務-利用地球衛星上之太空電臺,作與業餘業務同一目的之無線電通
信業務。
三十五、衛星標準頻率業務-利用地球衛星上之太空電臺,作與標準頻率業務同一目的之
無線電通信業務。
三十六、衛星時間信號業務-利用地球衛星上之太空電臺,作與時間信號業務同一目的之
無線電通信業務。
三十七、太空研究業務-利用太空中之太空器或其他物體,作科學或技術研究用之無線電
通信業務。
三十八、太空作業業務-專指有關太空追蹤、電遙測及電指揮等作業之無線電通信業務。
三十九、衛星與衛星間業務-提供人造地球衛星鏈路之無線電通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