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科醫用電機使用之作業頻率與作業頻帶範圍及電波輻射電場強度,應符
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使用下列作業頻率及其作業頻帶範圍之工科醫用電機,其電波輻射電場強
度不受限制:
一、作業中心頻率為一三五六○千赫者,其作業頻帶範圍為作業中心頻率
加減七千赫。
二、作業中心頻率為二七一二○千赫者,其作業頻帶範圍為作業中心頻率
加減一六三千赫。
三、作業中心頻率為四○六八○千赫者,其作業頻帶範圍為作業中心頻率
加減二○千赫。
四、作業中心頻率為二四五○兆赫者,其作業頻帶範圍為作業中心頻率加
減五○兆赫。
五、作業中心頻率為五八○○兆赫者,其作業頻帶範圍為作業中心頻率加
減七五兆赫。
六、作業中心頻率為二四一二五兆赫者,其作業頻帶範圍為作業中心頻率
加減一二五兆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