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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19 日
第 48 條
  專供大專院校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科、系、所之教學與實習需要
  而設立之電臺,稱學校實習廣播電臺。申請設置學校實習廣播電臺須以學校名義為之。
第 49 條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分為使用假天線與設置天線兩類,其申請案,由學校報請教育部核准後
  向交通部提出申請。
  並依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50 條
  設置天線之學校實習廣播電臺服務區域以校園外一公里以內為限,服務區外電場強度不得
  超過每公尺五百微伏。
第 51 條
  使用假天線或設置天線之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其主要設備或天線應符合調頻(幅)廣播無線
  電臺工程技術及設備標準規範。
  設置天線之學校實習廣播電臺其經營以非營利為目的,節目之管理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並不得播送廣告。
第 52 條
  以研究無線電學術為目的,專供試驗實習而設立之無線電收發訊機,稱學術試驗通信無線
  電臺。
第 53 條
  申請設置學術試驗通信無線電臺以左列規定者為限:
  一、經核准之電信研究機構或社教機構。
  二、設有電機、電子、電信、航行、物理、氣象等科系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所。
  三、設有電子通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職業學校。
  四、從事於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第 54 條
  學術試驗通信無線電臺作連續發射試驗時,應於每十分鐘發送核定之呼號一次。
第 56 條
  (刪除)
第 57 條
  學術試驗通信無線電臺之發射時間,以日間為原則,其有特殊理由必須延長或變更者,應
  報經交通部核准。
第 74 條
  違反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
  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者,交通部得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規
  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