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電臺干擾保護規定如下:
一、調幅廣播電臺:
(一)同頻(頻率間距零千赫):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二千微伏/公尺或
六十六分貝(微伏/公尺)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
逾一百微伏/公尺;既設電臺電場強度一百微伏/公尺或四十分貝
(微伏/公尺)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二千微伏
/公尺。
(二)第一鄰頻(頻率間距九千赫):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五百微伏/公
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
不得逾五百微伏/公尺。
(三)第二鄰頻(頻率間距十八千赫):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二萬五千微
伏/公尺或八十八分貝(微伏/公尺)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
場強度不得逾二千微伏/公尺;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二千微伏/公
尺或六十六分貝(微伏/公尺)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
不得逾二萬五千微伏/公尺。
(四)第三鄰頻(頻率間距二十七千赫):於既設電臺電場強度二萬五千
微伏/公尺或八十八分貝(微伏/公尺)範圍內,新(移)設電臺
電場強度不得逾二萬五千微伏/公尺。但新(移)設電臺因設置地
點特殊需求,致無法符合本目規定,以工程技術處理改善後,仍有
干擾之虞,應與既設電臺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調頻廣播電臺:
(一)同頻(頻率間距零千赫):於既設電臺六十分貝(微伏/公尺)電
場涵蓋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四十分貝(微伏/
公尺)。
(二)第一鄰頻(頻率間距二百千赫):於既設電臺六十分貝(微伏/公
尺)電場涵蓋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五十四分貝
(微伏/公尺)。
(三)第二鄰頻(頻率間距四百千赫):於既設電臺六十分貝(微伏/公
尺)電場涵蓋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八十分貝(
微伏/公尺)。
(四)第三鄰頻(頻率間距六百千赫):於既設電臺六十分貝(微伏/公
尺)電場涵蓋範圍內,新(移)設電臺電場強度不得逾一百分貝(
微伏/公尺)。但新(移)設電臺因設置地點特殊需求,致無法符
合本目規定,以工程技術處理改善後,仍有干擾之虞,應與既設電
臺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數位廣播電臺:地區區域網於主管機關核定之服務範圍邊界,其電場
強度不得大於三十二分貝(微伏/公尺)。但於邊界地區,經相鄰區
域之經營者協商同意不相互干擾情形者,不在此限。
廣播電臺使用共同鐵塔,或發射天線相距一公里以內,經主管機關評估無
干擾之慮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