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電臺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規定如下:
一、調幅廣播電臺:
(一)甲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於距發射
天線半徑四十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
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
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里。
(二)乙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五千瓦特以下,於距發射
天線半徑六十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
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
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三)丙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得為五千瓦特以上,於距發
射天線半徑一百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
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
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二百公里。
(四)其他類型及海外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
由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二、調頻廣播電臺:
(一)甲類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宜蘭、花蓮、台東(以下簡
稱宜花東)及外島地區為一千五百瓦特以下,其他地區為七百五十
瓦特以下。宜花東及外島地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十五公里外之地上
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
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三十公里;其他地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十公里
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
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
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二)乙類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宜花東及
外島地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三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
於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
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
六十公里;其他地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二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
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
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
度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三)丙類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十千瓦特以下,於距發
射天線半徑六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
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
,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四)其他類型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由主管
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三、電視電臺:
(一)全區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十千瓦特以下,使用電
視 82 至 88MHz 頻道之發射天線與使用調頻 98.5MHz 頻道之發
射天線間至少需相距三十六公里。
(二)地區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於距發射
天線半徑二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
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三)改善收視不良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二百瓦特以下,
於距發射天線半徑五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
/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四)其他類型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由主管
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四、全區無線數位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十千瓦特以下,無線數
位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五千瓦特以下,發射電場強度由主
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前項電臺,如須配合主管機關傳播管理需要,或受電波干擾,須以調整發
射電功率解決者,其發射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得由主管機關視事實需
要調整之;電臺因調整發射電功率而產生干擾者,應協商解決之,如無法
協商解決干擾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應依其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