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 2.4 GHz 及 5 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
(WLAN) 為其固定通信網路之一部者,應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
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九
條規定辦理;其於用戶端之室內設置 2.4 GHz 及 5 GHz 頻段低功率無
線區域網路向用戶提供通信服務者,應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
、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 2.4 GHz 及 5 GHz 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得
自行設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