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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9 日
第 11 條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  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                                
二  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二兆赫。          
三  有線電視下行類比電視頻道之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配
    載波頻率如附件二。                                          
四  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電信總局在無飛
    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何信號。
五  鎖碼應以定址鎖碼方式為之,鎖碼範圍應包含影像信號及聲音信號;
    其鎖碼頻道之頻寬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
    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
    規定。
第 35 條
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
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
:                                                              
一  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  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 (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  
有關前項申請之有線廣播電視類比電視頻道查驗項目、抽驗原則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如附件十六;有線廣播電視類比電視頻道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查驗
表如附件十七。
第 36 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
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
請:                                                            
一  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  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依前項申請之數位電視頻道查驗項目、抽驗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十八;數位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查驗表如附件十九。
第 40 條
交通部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昇有線廣播電視工程技術
水準,得委任電信總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
工程評鑑項目為工程設施、傳輸品質、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四項;領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證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均得列為受評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