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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 11 條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  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                                
二  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二兆赫。          
三  有線電視下行類比電視頻道之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配
    載波頻率如附件二。                                          
四  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電信總局在無飛
    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何信號。
五  鎖碼應以定址鎖碼方式為之,鎖碼範圍應包含影像信號及聲音信號;
    其鎖碼頻道之頻寬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
    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
    規定。
第 14 條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
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一五六兆赫至一六二
兆赫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應敘明理由及營業
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
查驗表及切結書,向電信總局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者,應嚴格遵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電
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
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送
電信總局重新審查核可。
第 35 條
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
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請
:                                                              
一  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  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 (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  
有關前項申請之有線廣播電視類比電視頻道查驗項目、抽驗原則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如附件十六;有線廣播電視類比電視頻道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查驗
表如附件十七。
第 36 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
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
請:                                                            
一  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  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依前項申請之數位電視頻道查驗項目、抽驗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十八;數位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訂戶終端信號品質查驗表如附件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