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保海
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一五六兆赫至一六二
兆赫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使用第二十頻道,應敘明理由及營業
範圍,並檢具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
查驗表及切結書,向電信總局專案申請核可,始得使用。
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者,應嚴格遵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電
波洩漏之規定。
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
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送
電信總局重新審查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