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
第 11 條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  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六兆赫。                                
二  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二兆赫。          
三  有線電視下行類比電視頻道之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配
    載波頻率如附件二。                                          
四  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電信總局在無飛
    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何信號。
五  鎖碼應以定址鎖碼方式為之,鎖碼範圍應包含影像信號及聲音信號;
    其鎖碼頻道之頻寬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
    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
    規定。